作者:張超敏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2021年3月9日下午,藝術界知名人士前往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給張超敏律師送來了精美的榮譽證書,以此對律師的工作表示感謝。
案情簡介:
藝術界知名人士李某(原告)發現經常跟他合作的劉某(被告)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通過使用其作品牟利,李某對此很生氣,希望找律師維權。
辦案經過: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張超敏律師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對相關侵權證據進行固定保存,并將劉某的侵權“作品”與李某的作品進行了詳細的比對,最終認定劉某的行為構成侵權。
在準備好相關訴訟材料即將啟動訴訟程序之際,考慮到雙方此前曾多次合作,且長期友好相處,于是代理人選擇在起訴之前與劉某溝通,希望雙方能夠達成和解。在與劉某溝通的過程中,劉某有三個非常典型的疑問,律師均對其進行了詳細的解答(或者說是普法宣傳),在此摘錄如下,希望能夠讓更多的人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被告:原告的作品沒有進行登記,沒有著作權證,不應當享有著作權。
律師解答:與商標或專利不同,《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也就是說,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即享有著作權。
被告:原告主張權利的“本子”不屬于作品。
律師解答:《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而本案,被告使用的“本子”正好落入了上述作品的范圍。
被告:原告維權的律師費能否由被告承擔?
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
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
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因此,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調查、取證費以及律師費都可以要求被告(侵權人)承擔。
經過律師耐心地普法宣傳,最終劉某認可自己的行為構成侵權并同意向李某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但是雙方能夠接受的賠償金額差距很大,始終不能達成一致。
在和解談判即將以失敗而告終時,律師最后向劉某表示最新實施的《民法典》加大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明確規定了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本案劉某的侵權行為顯然不屬于過失,其與李某因為同一作品合作長達十年,且被我們發現多次侵權。因此,權利人李某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如果李某起訴至法院,法院最終認定劉某的行為構成侵權,劉某最終要承擔的費用有:應訴律師費+原告維權律師費、調查取證費+賠償款(懲罰性賠償會更高)+訴訟費,這筆賬算下來,要遠遠高于原告現在主張的賠償數額。此外,判決書網上公開,對劉某經營的公司商譽也會有很大的不良影響。考慮到雙方以后還有可能繼續合作,希望劉某能夠采納律師提出的和解方案。
辦案結果:
最終,經過代理律師幾十次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調解和溝通,權利人李某考慮到劉某道歉態度誠懇以及雙方此前曾友好合作,對于劉某提出的賠償數額表示同意,賠償款于和解當天履行完畢。一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在十天之內以和解的方式快速結案,不僅快速化解了矛盾,更是節省了國家的司法資源。同時也體現出雙方當事人對律師的理解與信任。
至此,有人會問,律師為什么要放棄高額的律師費進行調解?答:因為看多了法庭上的爭鋒相對,律師更愿意雙方能夠坐下來心平氣和的化干戈為玉帛。醫者仁心,律者亦然。除了錢,律師也有自己的職業追求。
通過這次的和解,不僅增強了雙方當事人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同時使得雙方的友好關系得以繼續維持。在此,真心地希望權利人李某能夠繼續創作出更加優秀的作品,希望劉某經營的公司能夠繼續發展壯大。
保護知識產權,金亞太律師在行動。只有尊重知識產權權利人,權利人才會有積極性去創作更多優秀的作品。就像咨詢付費一樣,我們往往看重的是一個尊重的態度。同時也希望這篇文章能夠讓更多的人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