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來源: 發布日期:2018-12-29點擊量: 分享到:
案情簡介
2012年7月13日,H區征收事務管理局(甲方)與D材料公司(乙方)簽訂委托評估協議書,就乙方的房屋及附屬物征遷補償選定評估機構事宜達成協議。2012年7月30日,H區征收事務管理局與T評估公司簽訂《房地產評估約定書》,其中第一條第三款寫明:考慮到委估對象的實際用途,委托方作如下約定:委估對象湖東北路250號1幢1-5層(總層數7層)總建筑面積共2167.01㎡,房屋所有權證記載規劃用途為辦公,分攤土地證記載用途為工業,對其土地使用權類型設定為辦公用途、出讓類型評估辦公房地產價值,并扣除房產所占的辦公用出讓土地價值后作為最終評估價值;湖東北路250號2幢1-3層(總層數3層)總建筑面積共1419.20㎡,房屋所有權證證載規劃用途為綜合樓,分攤土地證證載用途為工業,土地使用權類型設定為商業用途、出讓類型評估商業房地產價值,并扣除房產所占的商業出讓土地價值后作為最終評估價值。
2012年8月16日,T評估公司作出房地產估價報告書,確定D材料公司所有的位于M市湖東北路250號1幢、2幢的房屋價值為38744867元。2012年8月30日,雙方依據上述評估報告就房屋征收補償事宜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協議約定:H區征收事務管理局依法征收D材料公司所有位于M市湖東北路250號建筑面積為9639.31平方米的房屋,以貨幣化補償方式向D材料公司支付房屋征收各項補償費用合計64600158元,……。D材料公司于2012年9月30日前搬遷完畢,并將涉案房屋交予H區征收事務管理局拆遷,房屋已經拆除。
2013年3月21日,H區征收事務管理局與T評估公司簽訂房地產委托評估合同,約定對D材料公司被征收的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按工業用途重新進行評估。2013年3月21日,T評估公司出具房地產評估報告書,確定D材料公司位于M市湖東北路250號1幢、2幢合計建筑面積為3583.21m2的房地產征收補償價值為7749305元。2013年4月,H區征收事務管理局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撤銷雙方于2012年8月30日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房屋補償款為38744867元”的約定、第二條第二款關于“以上四項合并計算為64600158元”的約定、第三條關于付款方式的約定無效。2、變更H區征收事務管理局征收的D材料公司位于M市H區湖東北路250號1幢、2幢合計建筑面積為3583.21m2的房地產征收補償款為7749305元。3、D材料公司返還房屋征收補償款16395404元。4、D材料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庭審過程中,經一審法院釋明,H區征收事務管理局明確其訴請為撤銷《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撤銷的理由是房屋用途由工業設定為商業系重大誤解,同時,兩種用途房屋評估的價值相差3000多萬元,顯失公平,也損害了國家利益。
一審判決結果
一、撤銷H區征收事務管理局與D材料公司于2012年8月30日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二、駁回H區征收事務管理局的其他訴訟請求。
H區征收事務管理局、D材料公司均不服上述判決,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爭議焦點
經過雙方的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二審法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包括以下兩點:1、本案是否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2、H區征收事務管理局請求撤銷涉案《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中關于房屋補償價款的條款并重新確認價款,是否有依據。
關于爭議焦點一:本案糾紛系H區征收事務管理局與D材料公司在達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因補償款的數額問題發生的爭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的規定,H區征收事務管理局提起本案訴訟,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
關于爭議焦點二:H區征收事務管理局征收D材料公司位于M市湖東北路250號1幢、2幢房屋,分攤土地證上記載的土地用途為工業,而房產權證上記載規劃用途以及M市規劃管理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用途均為辦公、綜合樓。在涉案房屋的土地證記載用途和規劃用途不一致的情況下,是依據規劃用途,還是土地證記載用途評估房屋價值,是雙方爭議的焦點。H區征收事務管理局與T評估公司簽訂的《房地產評估約定書》中載明:“考慮到委估對象的實際用途,委托方作如下約定:委估對象湖東北路250號1幢1-5層(總層數7層)總建筑面積共2167.01㎡,房屋所有權證證載規劃用途為辦公,分攤土地證載用途為工業,對其土地使用權類型設定為辦公用途、出讓類型評估辦公房地產價值,并扣除房產所占的辦公用出讓土地價值后作為最終評估價值;湖東北路250號2幢1-3層(總層數3層)總建筑面積共1419.20㎡,房屋所有權證證載規劃用途為綜合樓,分攤土地證載用途為工業,土地使用權類型設定為商業用途、出讓類型評估商業房地產價值,并扣除房產所占的商業出讓土地價值后作為最終評估價值。”從該評估方式反映,在評估涉案房產價值時,H區征收事務局已經注意到房產證與土地證的登記用途不一致,但考慮到城市規劃部門已同意涉案房產為辦公、綜合用途,同意按辦公、商業用途評估,但產權人應當補繳土地出讓金。H區征收事務管理局作為房屋征收部門,相對D材料公司應當更熟知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方式,其選擇上述評估方式是雙方磋商的真實結果。H區征收事務管理局訴稱將房屋用途由工業設定為商業構成法律上所稱的重大誤解,沒有事實依據。且依據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第三款“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的規定,可見雙方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約定的補償條款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有效。鑒于涉案房產已被征收拆遷,H區征收事務管理局也支付大部分補償款,依據法律規定合同撤銷后,H區征收事務管理局應返還被征收房產,而實際涉案房產已無返還可能。因此,H區征收事務管理局關于撤銷涉案協議中房屋補償款及重新確認價款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審判決結果
一、撤銷安徽省M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馬民一初字第00010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M市花山區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務管理局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縱觀本案案情,可以判斷雙方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系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不符合可撤銷的情形,合同依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