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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亞太高級合伙人、前資深公安尹可帥,刑辯分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蔡鵬,高級合伙人蘇義飛擔任點評人,刑事業務中心副主任曹富樂、刑事業務中心職務犯罪辯護部主任吳鵬等30余名律師參加了此次下午茶,實習律師陳紀偉擔任主持人。
本期下午茶討論的第一個案例是“許某某詐騙案”,張偉瑋律師向與會律師介紹案情,與會律師就案件事實、證據等問題依次提問。隨后,與會律師針對案件焦點問題發表自己的觀點。
魯鑫宇認為,本案有兩個核心要點,客觀上,企業是否在當年開除許某某;主觀上,許某某在繳納社保時是否明知自己已被開除。辯護人在二審期間可以針對這兩個要點梳理辯護思路,制定辯護策略。
高正綱認為,本案關鍵書證未提供原件,二審可以著重質證。人社局作為報案單位,不適宜作為控告對象,控告用人單位效果會更好。
花文靜認為,可以通過類案檢索的方式,佐證行為人在特定情形下缺乏違法認識可能性,從而達到出罪的目的。同時,可以收集行政機關重大違法和用人單位違規操作的證據,為控告作準備。
點評人尹可帥認為,應當考慮以下細節:第一,許某某在辦理社保審批時,是否直接遞交相關檔案材料;第二,許某某因為什么原因在當年回家修養后再沒有到單位上班;第三,當時社保購買是否存在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購買的情況。
點評人蔡鵬認為,應當判斷本案究竟是作為型詐騙還是不作為型詐騙。如果指控當事人作為型詐騙,必須證明其明知自己當時已被單位開除,仍向社保機關遞交相關證據材料,騙取養老保險基金,然而在案證據并不充分,存疑利益應當歸屬當事人。對于不作為型詐騙,關鍵在于論證行為人的作為義務來源,同時避免與作為型詐騙相混同。
點評人蘇義飛認為,本案行為人在補繳社保時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隱瞞了自己不在單位上班的事實,在缺乏社保補繳政策的支持下,應當認定為詐騙行為。
本期下午茶討論的第二個案例是“快招加盟’合同詐騙案”,魯鑫宇律師向與會律師介紹案情,與會律師就案件事實、證據等問題依次提問。隨后,與會律師針對案件焦點問題發表自己的觀點。
花文靜認為,第一,本案公司前期宣傳的行為屬于夸大宣傳,是正常情況;第二,就合同內容而言,公司大部分或絕大部分義務履行完畢,因為售后工作實際上是補充性的,是小部分義務;第三,公司市場專員的有關行為與公司的詐騙行為不一致,公司也不知情,屬于實行過限,不應當由公司承擔責任。
點評人蔡鵬認為,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的核心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目的不同。前者是為了建立合同關系,銷售產品從而獲取對價,而后者是為了盡量不提供產品或提供最差的產品,讓對方盡量多的支付不該支付的財物。本案如果設備基本情況屬實,設備安裝屬實,進駐酒店屬實,同時履約部分的比例占整個合同內容的大部分,那么應當認定為合同違約而非合同詐騙。
點評人蘇義飛認為,詐騙罪犯罪數額應當按照被害人案發前的實際損失計算,被害人在案發前已經挽回的損失不計入詐騙金額,辯護人可以就涉案金額認定不清要求二審法院發回重審。
本期下午茶討論的第三個案例是“孫某涉嫌受賄案”,朱巖律師向與會律師介紹案情,與會律師就案件事實、證據等問題依次提問。
隨后,與會律師針對案件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量刑情節等依次發表意見。
撰稿| 陳紀偉
編輯| 代娜娜
審核| 陶鴻 曹富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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