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權峰律師親辦案例:肺結核竟被誤診成肺癌?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承辦律師:
徐權峰律師:金亞太黨總支副書記、一級合伙人、醫藥大健康部主任
一、案情簡介
2016年8月2日,患者黃某某因“車禍致腰部、胸部疼痛不適7小時”入住A醫院。胸部增強CT示:右下肺占位性病變考慮為肺癌。后在未行穿刺的情況下,徑行診斷黃某某為肺癌,于2016年8月13日,在全麻下行右中、上肺葉切除+淋巴結清掃術,術中胸膜腔創面廣泛滲血,出血量達2000ml。術后因生命體征不平穩,遂轉入ICU治療?;颊唿S某某轉入ICU后發現雙側瞳孔散大,無自主呼吸,心電監護心率顯示為零,全身濕冷,頸動脈搏動消失,后經心臟按壓,升壓,患者陷入深度昏迷并出現持續性抽搐。術后病理:右上肺肉芽腫性炎(5×4.5×4cm),內見凝固性壞死及朗汗氏巨細胞,形態學符合結核。由此,確認患者黃某某為肺結核,而非肺癌。
經治療5個多月后,A醫院一直不能糾正內環境,控制感染,使得患者黃某某一直處于感染、高熱狀態。2017年1月9日轉入B醫院。治療期間,患者黃某某仍然反復出現發熱,伴意識障礙、言語含糊不清、大小便失禁。2017年1月12日送檢胸水一般細菌培養及鑒定結果顯示:肺炎克雷伯氏菌肺炎亞種感染。
2017年3月14日再次入住B醫院,診斷為:繼發性肺結核左上0左下涂(未)初治、肺部感染、右側液氣胸、左側胸腔積液、右肺全切術后、腦積水、腔隙性腦梗。最終不治,于2017年6月23日8時48分被宣布臨床死亡。
2017年8月15日,某大學病理學與法醫學研究所出具尸檢報告,認為患者黃某某系在右中、上肺葉切除及右下肺纖維化的基礎上,出現左肺上、下葉曲菌病伴大片壞死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二、辦案經過
安徽金亞太律師徐權峰接受當事人黃某的委托為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徐權峰律師經過反復查閱病歷,以其多年辦理醫療損害責任案件的經驗,發現被告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與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三、代理思路
徐權峰律師向H市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經H市醫學會鑒定,認為本案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A醫院承擔主要責任的90%,B醫院承擔主要責任的10%);
經H市醫學會鑒定后,徐權峰律師向A醫院所在地的衛健委申請對A醫院及其主治醫生進行行政處罰,請求吊銷A醫院的執業許可證,對本期事故的主治醫生責令其暫停1年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該申請得到衛健委的支持。
同時,徐權峰律師向H市醫療調解委員會提交《醫療糾紛調解申請書》,后經H市醫調委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
四、案件結果
A醫院一次性補償患方人民幣460000元,B醫院一次性補償患方人民幣4.9萬(注:案發時,黃某適用農村居民賠償標準)
五、律師點評
本案系徐權峰律師辦理的一起成功案例,一般來說,當發生醫療糾紛時,主要通過以下幾個途徑解決:一是醫患雙方和解協商;二是醫療調解糾紛委員會調解程序;三是醫療事故處理程序;四是法院訴訟。其中,醫療事故鑒定是向醫學會申請,由醫學會組織鑒定。
一般情況下,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結果有兩個:構成醫療事故或不構成醫療事故。具體而言就是如果構成醫療事故,再根據其中責任大小,由醫院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如果不構成醫療事故,則醫院就不承擔醫療事故責任,也就是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經鑒定醫療糾紛不構成醫療事故,實踐中,患方還可以向法院起訴醫療過錯,也就是醫療損害責任,但是因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經過醫療事故的鑒定程序,有可能不能再做醫療過錯的鑒定,導致向法院起訴存在不能舉證證明醫院存在過錯的可能性,導致敗訴。另外,醫療過錯鑒定即便法院同意做了,最終的鑒定結果還是會受到醫療事故鑒定的影響,從而導致醫院承擔較小的責任或無責任。(下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