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權峰律師親辦案例:患者腎移植術后死亡,律師成功幫其索賠近50萬
承辦律師:
徐權峰律師:金亞太黨總支副書記、一級合伙人、醫藥大健康部主任
一、案情簡介
患者馮**于2018年11月10日16時因“血肌酐進行性升高7年,維持血液透析4年,準備DCD腎移植”入住某醫院,入院診斷為1.腎終末期疾病、2.高血壓,適合腎臟移植手術。2018年11月10日晚進入手術室,術后第一天患者即被診斷出雙肺呼吸音粗糙,但醫院未給予重視采取對應治療措施;后患者逐漸出現腰部酸痛、腹部壓痛,腎移植部位異常等癥狀,醫院一直以輸注懸浮紅細胞3.5U,未進行其他實質性治療。12月3日開始患者病情顯著惡化,心跳驟停,后在醫院的勸說下出院,于當天去世。原告認為該醫院對患者馮**腎移植手術住院期間診療措施存在重大過錯,手術操作不當,與被告多次協商無果后,遂訴至法院。
二、辦案經過
安徽金亞太律師徐權峰接受當事人朱某某的委托為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徐權峰律師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某某司法鑒定中心對本案中醫院的醫療行為與原告訴稱的損害結果間有無因果關系、醫患雙方各自責任參與度等問題進行司法鑒定。
2019年12月3日,鑒定人召開醫患意見陳述會,在征求醫患雙方均無異議的基礎上,聽取了各方的陳述意見。在陳述會中,徐權峰律師發現被告遺漏了關鍵的輸血科報告并在會上提出。
2019年12月30日,被告向法院補充提交輸血科報告,徐權峰律師認為該份報告不應作為檢材使用,當即向法院作出《對安醫大一附院提交的“馮*軍腎移植組織配型及恢復情況說明”的說明》,建議法院不作為檢材送達鑒定機構。醫學專業優勢情形下,且事后作出的解釋,對非醫學專業的患者及法庭而言,不能判斷出其解釋的合理性,應當從證據規則、從事實認定的角度,判斷被告醫院的“說明”的合理性。
鑒定意見作出后,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本案,針對庭審查證的事實及被告方的答辯意見,徐權峰律師向法庭提出代理意見。
三、代理思路
通過查閱卷宗,徐權峰律師從法理和情理兩方面進行辯護。從法律層面來看,辯護人認為醫院在本案中存在嚴重的醫療過錯。
1.本案“輸血報告單”的真實性難以確定
醫院未及時提供輸血報告單,系聽證后補交,且補交的“輸血報告單”有違《病歷書寫規范》的要求,來源不明,不應作為檢材使用。
2.形式上和實質上都無法證明醫院進行了配型檢測。
被告是否進行配型無從得知,即使被告進行配型,提供的配型報告不符合標準,與現有證據時間上相互矛盾,配型結果的真實性也難以確定。
3.醫院管理上存在不足
三甲醫院應當為患者施行手術前應當做好充分準備,不應當出現倉促手術的情況,而被告醫院卻發生了“先手術后檢查”的行為,嚴重違反了相關診療規范。相關文件對醫院的病歷保管也作出要求,而被告卻發生遺失病歷的情形,說明管理上存在漏洞。
4.被告未履行尸檢告知義務
醫院害怕患者死在醫院,勸說原告放棄治療,規避可能發生的醫患糾紛風險,忽視患者的合法訴求,有違醫院救死扶傷的初衷,這是不專業也是不道德的。當人體死亡后,尸體就是最好的證據,所有的醫療行為都會或多或少地在尸體上留下痕跡。原告在患者死亡后去復印病歷時,醫院仍然沒有履行尸檢告知義務。
5.鑒定意見考慮不周
鑒定意見存在未考慮或未提及足以影響被告過錯程度的情形。
從情理上看,徐律師認為醫院給原告和家屬造成了巨大的傷害,正是由于醫院的過錯行為才會讓一個孩子從小失去母親的呵護,丈夫失去妻子的陪伴,父母失去子女的關心。讓一個原本幸福的家庭從此支離破碎。
四、裁判結果
法院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充分聽取并采納了徐權峰律師的代理意見,認為被告在對原告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致使患者馮某死亡。因此,判決被告X醫院承擔50%的賠償責任,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朱某某各項損失共計471901.02元。
五、辦案心得
病歷資料能夠反映醫院的診療行為、評價醫療服務質量,是作為醫患雙方責任判定的重要證據之一。病歷作為最原始的醫療文書資料,往往是醫患雙方關注及爭論的焦點。現實生活中,醫院涂改、偽造、藏匿、銷毀病歷的事情時有發生,及時復制、封存病歷資料對患者和醫院而言至關重要。徐權峰律師正是從病歷中找到突破口,發現被告**醫院遺漏了重要的輸血報告單,圍繞著輸血報告單進而找到了一系列被告的診療過錯行為。在被告**醫院聽證會后補交輸血報告單時,其也能及時作出說明予以回應,可見準備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