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除房屋及附屬物行政行為案
來源: 發布日期:2018-12-29點擊量: 分享到:
案情簡介
2016年9月20日上午,某市承接產業轉移集中示范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示范園區管委會)、某市某區三十鋪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三十鋪鎮政府)、某市某區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某區國土局)、某市承接產業轉移集中示范園區管理委員會城管執法局(以下簡稱示范園區城管執法局)等單位組織人員和機械設備對張某的養殖場房屋、附屬物、魚塘進行了強制拆除。張某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確認示范園區管委會、三十鋪鎮政府、某區國土局、示范園區城管執法局強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屬物的行政行為違法。
被告范園區管委會、三十鋪鎮政府、某區國土局、示范園區城管執法局共同辯稱,涉案房屋及附屬物系違法建設,被告強制拆除原告的違法建設由有充分明確的法律依據,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程序合法。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提供了若干證據材料。
原告張某也向法院提交了若干證據材料。
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張某系某市某區三十鋪鎮老家郢村郭糟坊組村民,在本村從事山羊養殖經營,開辦了某養羊場,建設有辦公用房、羊舍等建筑物。2016年5月16日,被告三十鋪鎮政府發布《關于開展集中整治、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公告》決定對境內違法建設進行集中整治。2016年9月1日,被告示范園區城管執法局作出六集城改【2016】028號《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張某自行拆除300平方米違法建設,恢復原貌。2016年9月13日,被告某區國土局作出六金國土監字(2016)1000244號《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以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養羊場項目建設為由,責令張某停止違法建設。2016年9月18日,由被告三十鋪政府牽頭召開會議,對原告張某養羊場違建拆除問題進行了安排布置。2016年9月20日,被告示范園區管委會、三十鋪鎮政府、某區國土局、示范園區城管執法局聯合組織工作人員及機械設備,對原告養羊場房屋、附屬物等實施了強制拆除。
爭議焦點
被訴強制拆除房屋及附屬物行為的合法性。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因此,責令相對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是拆除違章建筑必須具備的前置必要條件。被告示范園區管委會、三十鋪鎮政府、某區國土局、示范園區城管執法局在實施強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屬物行為前并沒有作出相應的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某區國土局所作的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示范園區城管執法局所作的責令整改通知均沒有告知相對人陳述、申辯、行政復議或起訴的基本權利,不是完備的行政決定,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不能作為拆除原告張某養羊場房屋及附屬物的依據;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前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根據上述規定,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筑實施強拆前應當催告相對人履行拆除義務,同時,還應當向社會公告拆除違法建筑的具體事宜。本案中,被告在實施強拆前既未履行催告義務,也未履行向社會公告拆除違法建筑程序,三十鋪鎮政府集中整治公告并不能代替實施強拆前的特定公告程序;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根據該規定,經催告及公告履行期滿后,當事人仍不履行拆除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確定強制執行的具體時間,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到期沒有自行履行,行政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方可對違法建筑予以強制拆除。本案中,被告在實施強拆前沒有作出相應的強制執行決定。綜上,被告強制拆除原告養羊場房屋及附屬物行為缺乏拆除違章建筑的相關決定為依據,強制執行的相應程序也未履行到位,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強制拆除房屋及附屬物行為違法的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示范園區管委會、三十鋪鎮政府、某區國土局、示范園區城管執法局辯稱強拆行為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被告示范園區城管執法局系被告示范園區管委會的下屬二級機構,其參與強拆的法律責任應由主管單位示范園區管委會承擔。
判決結果
確認被告某市承接產業轉移集中示范園區管理委員會、某市某區三十鋪鎮人民政府、某市某區國土資源局聯合組織工作人員及機械設備,于2016年9月20日對原告張某養羊場房屋、附屬物等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
律師點評
行政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行為,這不僅是依法行政的要求,而且也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要求。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在時間和空間上所遵循的方式、步驟和順序。在時間上體現為期限、次序等,在空間上體現為條件、方式等,行政程序的價值在于擴大公民參與行政權行使的途徑,保護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益,同時兼顧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程序不但合法,而且應當正當。行政程序合法,是指行政主體所遵循行政程序應當有法律依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方法、步驟、次序、期限進行。正當性主要體現在:在做出不利于行政相對人的決定時,要告知其做出行政行為的理由、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為自己辯護,行政主體應當聽取行政相對人的理由。本案中,四被告實施強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屬物行為明顯不符合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履行正當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這顯然和程序公正原則是相悖的。